融券權益補償小知識——配股配債篇
案例:投資者小王于2022年3月1日融券賣出成都銀行(601838)5000股,2022年3月2日為成都銀行(601838)公開發行可轉換債券的權益登記日,截至權益登記日,小王尚未歸還成都銀行(601838)的融券負債。
權益補償金額=(上市首日成交均價-認購價格)×應認購數量。補償金額小于零的,按零計算。
因此,該筆融券賣出合約涉及的權益補償金額:
2.214*(120.92-100)/100*5000=2315.84元
即小王須在成都銀行(601838)可轉換債券上市日的下一交易日,對國金證券進行2315.84元的權益補償,該補償金額從小王信用賬戶扣收,不足扣收的部分,按照信用賬戶融資利率計算利息。
為什么要對配股、配債等權益
約定融券權益補償?
投資者在融入證券后,歸還證券前,如發生相關權益,融券投資者尚未在權益登記日還券的應對證券公司進行權益補償是各國證券市場的慣例,這一規定是必須的,有其內在合理性,以配股、配債等權益為例,我們來解釋下為什么要約定融券權益補償:
1、因投資者融券賣出了證券,如出借期間證券發行人實施配股、發行可轉債等情形,證券公司可行使配股、申購可轉債的權利數量相應減少,因此證券公司對于配股、可轉債等權益約定融券數量對應的補償公式及計算金額,如補償金額大于零,則投資者需要向證券公司進行補償;
2、證券公司向投資者出借的證券如來源于轉融通,按照《轉融通業務合同》約定,在出借期間證券發行人實施配股、發行可轉債等情形的,證券公司同樣須按補償計算公式向中國證券金融公司進行權益補償;
3、對于普通融券合約,如投資者不同意合同約定的權益補償,可在權益登記日收市前了結融券合約。
1)融券賣出股票,還沒有歸還股票,這時該股票實施現金分紅,應如何補償?
紅利發放日,客戶要以現金方式補償現金紅利(融券賣出股票實際應得),信用資金賬戶中被證券公司扣除相應數額的現金;信用資金賬戶中現金余額不足的,欠款部分按融資利率計收利息。
例:客戶融券賣出股票“證券A” 1萬股,還沒有歸還,這時實施分配方案“10股派現金紅利5元(稅后)”,;假定當前證券公司融資利率為97.861%,信用資金賬戶剩余現金2000元,則補償如下:
紅利發放日,客戶信用資金賬戶內被證券公司扣除剩余現金2000元,不足部分為3000元(1萬股×0.5元-—2000元);
3000元的欠款將按97.861%的年利率每日在信用資金賬戶內計息;
每日計息額為3000×97.861%÷360=0.766元,直至歸還欠款和應計利息.
(2)融券賣出股票,還沒有歸還股票,這時該股票派發紅股和轉增股本,應如何補償?
除權除息日,客戶對證券公司實際融券數量增加(增加值為融出證券實際應得紅股),即需要償還的股票數量增加;采取的是“股票補償”的方式。
例:客戶融券賣出股票“證券A” 1萬股,還沒有歸還,這時實施分配方案“10股送2股轉增8股”,則補償如下:
除權除息日客戶信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A”融券負債由1萬股變為2萬股【融出證券實際應得紅股為1萬股×(0.2+0.8)=1萬股】,即融券到期前,需要歸還的“證券A”融券由1萬股變為2萬股。